新葡亰8883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新葡亰8883。英文名称:Tianjin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HBCCT。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由湖北籍在津机构、企业及关心、支持津鄂经济建设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团结会员企业,努力营造一种彼此相安、相助、相利、相长的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弘扬积极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密切会员与党和政府间的联系;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天津湖北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为津鄂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商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商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商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商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并充分运用当地政府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研究企业发展的特点及规律,促进湖北籍各界人士企业及其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的助手。
(三) 组织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湖北和天津两地的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市场,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
(四) 积极协调会员与当地党政机关的关系,为会员在当地投资、经商办企业开展服务,为会员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提出帮助。引导会员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五) 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地方经贸、招商活动,进行区域经济市场考察以及项目开发,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对外交流活动等,拓展会员经营渠道。
(六) 规范会员企业的运作秩序,促进有序竞争和公平竞争,做到合法经营。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商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对象为湖北籍人士在津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湖北省驻津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以及热心于湖北经济建设的天津其他非湖北籍企业代表。本会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关心湖北发展的社会各界名人或热心本会工作的科研院所、民间团体为本会特邀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对象为在津湖北籍企业代表以及教育、文化、艺术领域知名人士和其他申请加入商会的在津湖北同乡,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五)履行会员义务;
(六)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会员)以及入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本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三)分享信息,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本会会议和网站上参加讨论并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五)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如有需求,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可获得符合法律和商会职能的支持和帮助;
(八)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为本商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津鄂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四)接受本会交办的任务和相关事项;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同意,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如没有特殊情况超过一年时间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不参加商会的活动、不缴纳会费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不能再以会员身份参加相关活动;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被会员检举或本商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个人行为对本商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企业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从会员中推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团体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和召集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查商会财务预算和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制定商会中长期及年度工作和发展计划,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形式以郑重、便捷、实效、节俭为原则。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 三、六、八、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增加或减少开会次数。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爱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代表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代表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负责商会财务收支管理;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全面负责本会的工作,对商会工作有最后决策权;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七)代表商会参加重大社会活动;
(八)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根据会长提议,参与制定本商会工作安排;
(三)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授权职责;
(四)参加会长办公会,研究、决策商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节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商会设监事四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商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团体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六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
第五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新葡亰88832016年1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新葡亰8883
2016年11月11日